陕A灞桥环罚〔2023〕27号(西安众乐豆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3〕2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众乐豆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6695852X1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3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梅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排放的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完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位置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61011376695852X1(2023年3月9日由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董龙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3年3月9日由该单位委托人现场负责人董龙江提供,证明该单位委托现场负责人董龙江为此案的委托代理人);

7、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2023年3月9日由该单位委托人现场负责人董龙江提供)。

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3月9日由该单位委托人现场负责人董龙江提供)

9、监测报告(2023年3月9日由董龙江提供,证明该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10、情况说明(2023年3月9日由董龙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2-0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四类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按规定进行了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处罚幅度:2-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