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7号(西安飞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飞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5569796724

法定代表人:马迎斌

地址: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姚颖超、张娟、乔伟对西安飞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流水生产线正常运行,喷漆车间未喷漆;调漆车间大门大开,调漆设备正常运行,调漆间有明显刺鼻气味。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姚颖超、张娟、乔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营业执照(2023年4月12日由西安飞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姚颖超、张娟、乔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 4月12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2日由该公司孙换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现场已核实,该证件与原件一致;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颖超、张娟、乔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5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周至环违改〔2023〕11号)和《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周至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有限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叁万(3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 伟                           电      话:87111246

地 址:周至县农商街17号          邮政编码: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