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新城环罚〔2023〕6号(陕西森驰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新城环罚〔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森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7D8Y3R8C

地址:韩森东路37号天马小区东南侧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彬

2023年5月8日,接区生态委(〔2023〕新生态办督字第011号)转来案件,市生态办在2023年4月29日暗访中发现,陕西森驰实业有限公司烤漆房作业时污处设施未安装活性炭和过滤棉,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超纯(A0112172412A)、何宝宝(A0118126478C)再次调查确实,该公司4月29日由于人员管理混乱,烤漆房作业时存在污处设施运行时未安装活性炭和过滤棉的现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督办单》(〔2023〕新生态办督字第011号)(2023年5月8日由新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超纯、何宝宝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5月10日由王晓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5月10日由张超纯、何宝宝提供,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5、检查照片(2023年4月29日由市生态委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新城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34.“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中“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使用的,”“处罚幅度0.2-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柒仟(7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超纯    何宝宝                  电       话:83252663

地    址:新城区长兴路9号                邮政编码:71004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