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31号(西安瑞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31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瑞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Y2MN4F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A座1204室

法定代表人:吴宏强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运营的蓝田县工业园洩湖镇污水处理站接触消毒池投加次氯酸钠的加药管未出药,并委托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采集水样一份并进行检测,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出具的编号为HBJC(环-水)2023-0424《监测报告》中的数据表明,你单位运营的污水处理站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数3.7×103CFU/L,超过了排放执行的《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表一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B标准限值中粪大肠菌群1000个/L的标准限值的2.7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你单位运营的蓝田县工业园洩湖镇污水处理站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监测报告(编号HBJC(环-水)2023-0424)(2023年2月27日由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6、西安瑞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顾加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蓝田县镇级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协议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顾加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吴宏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顾加健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技术员顾加健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10、顾加健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顾加健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2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水污染防治类第六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日排放量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40-50万元”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兆年 梁 强                        电 话:029-88403605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