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30号(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0003053234332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秦渡街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具体情况为: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肖普(执法证号27010015120)、赵瑞(执法证号27010015118),对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526100003053234332001R)》,其中 “六、环境管理要求:(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中“表13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第5项“污染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规定记录内容为“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和药剂投放情况等”,记录频次为“(1)污染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运维管理班次记录,每日记录1次”,检查发现你单位污泥脱水机实际为间歇使用,而《污水处理站设备运行记录表》中显示脱水机每日均有运行且进行了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拍摄,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地点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8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

5、《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介绍信》和王星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8日由王星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3年3月8日由王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执法人员赵瑞、肖普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2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 “二、专项处罚裁量:(二)违反排污许可条例类:14、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记录”中规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幅度,鉴于你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肖 普  赵 瑞                  电 话:88402511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