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02031H
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娟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具体情况为: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肖普(执法证号27010015120)、晁俊杰(执法证号27010015119),对西安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610000435202031H001R)》, 其中 “六、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中表11“自行监测及记录表”第6项规定废水pH值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12小时”,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每日对废水pH值进行监测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肖普、晁俊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肖普、晁俊杰拍摄,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每日对废水pH值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肖普、晁俊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地点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执法证号2701001511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
5、《西安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介绍信》和马国华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3由马国华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23年3月13日由马国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执法人员赵瑞、晁俊杰、肖普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23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1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废水相关污染物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未对废水pH值每日开展自行监测,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中规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肖 普 赵 瑞 电话:88402511
地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