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鄠邑区云飞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5MA6UAY2J0B
地址:鄠邑区甘亭街办西宁村
法定代表人:干如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对西安市鄠邑区云飞机械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未生产,企业无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15日由干如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市鄠邑区云飞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5月15日由干如华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情形分类:报告表项目的;
情节和后果: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处罚幅度: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意见,处西安市鄠邑区云飞机械厂总投资额(24.8775万元)2%的罚款,即肆仟玖佰柒拾伍元伍角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肆仟玖佰柒拾伍元伍角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峰 王立宏 电 话:029-8488431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