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41号(西安扈邑浙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扈邑浙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5WAF66

地址: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良满

上级生态环境督察部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级生态环境督察部门对西安扈邑浙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该企业的智能立体车库材料生产项且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取得环评批复,其中第19页显示晾干工序,在漆房内进行,需开启风机引至UV光解催化废气处理设施。现场发现漆房内有工件在晾干,风机和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经现场调阅视频监控,疑似喷漆作业,该企业目前使用的废气处理设施是UV光氧+活性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4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4日由西安扈邑浙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费敏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扈邑浙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4日由西安扈邑浙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费敏浩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情形分类:采取了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或者配备了净化装置,但未使用或者未保持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处罚幅度: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扈邑浙甬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