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39号(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683863293A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史炳直

2023年4月9日,上级督察部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9日,上级督察部门对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时效已经过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4月24日由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文化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24日由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文化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处罚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亚澳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