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2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MMCYF99
地址:临潼区新市街道郝邢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林炜强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14时09分至15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赵文军(执法证号:27010015081)、李鹏(执法证号:27010015435)、千兵锋(执法证号:27010015473)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挤出工序废气无组织逸散明显、有机废气UV光解设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赵文军、李鹏、千兵锋制作,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挤出工序废气无组织逸散明显、有机废气UV光解设备未开启);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挤出工序废气无组织逸散明显、有机废气UV光解设备未开启);
3、《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赵文军拍摄,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挤出工序废气无组织逸散明显、有机废气UV光解设备未开启。)
4、《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关于喷码机、挤出机、污处设施的要求》(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要求你单位挤出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后排放);
5、《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要求你单位挤出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后排放);
6、营业执照(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8、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赵文军、李鹏、千兵锋、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符合“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14-15万元”的情节,2023年4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发《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21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16号),拟对你单位处罚款壹拾伍万元,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申请。经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集体审议后,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拾伍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雅 赵静 电 话:88410975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