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3〕26号(陕西华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2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华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755437

地址: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西金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来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新建抛丸工序,新增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刘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刘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共1页,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阳调取,证明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排放口数量为3个);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3年3月13日由吕波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吕波波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3日由吕波波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3日由吕波波提供,证明吕波波受该企业法人委托授权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刘娜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郑永建 王 阳                         电 话:85393281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