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29号(陕西飞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飞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3MABW5T9N8L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79号世纪商务大厦2层A205-06室

法定代表人:牛欢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至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5月12日对陕西飞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泰东郡EPC总承包DK4五区项目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项目2023年4月14日23时41分正在进行2号楼楼板混凝土浇筑作业。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未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出申请,也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13日由魏政权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13日由被调查人魏政权提供,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由魏政权来处理该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3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3-29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灞桥环听告〔2023〕3-29号),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附件4第六款违法行为“(2)初犯,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陆万元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韩佳钰      电话:029-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