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未央环罚〔2023〕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信诚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99271P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西段省印北园分厂
法定代表人:刘普红
2023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一体机正在运行,UV光氧灯管共40组,其中17组故障,印刷机2废气收集管路接口密闭不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左涛、陆杰制作,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左涛、陆杰制作,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染物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 (2023年5月6日由现场负责人周世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5月6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提供,证明受托人身份和委托事项);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6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6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提供,证明受托人身份);
8、《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左涛、陆杰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三)16“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 涛 陆 杰 电 话:63602621
地 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