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12号(陕西亿恒天幕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亿恒天幕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GM7DSH

法定代表人:樊利侠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品商务广场B座1104(周至县集贤产业园)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7日由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营业执照(2023年3月7日由你公司吴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企业位置布局);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7日由你公司吴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现场已核实,该证件与原件一致;

7、《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乔伟、张娟、李彦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乔 伟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二曲街办农商西街17号        邮 编: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