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2304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章辉
2023年4月4日,我局针对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21号住宅楼项目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4月3日09时50分至10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赵希(执法证号:27010015413)、陈军伟(执法证号:27010015416)到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21号住宅楼项目工地检查。该工地目前进行主体结构施工,现场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该项目工地3月31日夜间22时至凌晨5时进行施工,现场有挖掘机及清运车辆进行施工作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手续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检查人员现场已拍视频取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4日由执法人员陈军伟、李博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4月4日由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晓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6.马晓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4月4日由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马晓平提供);
7.《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4日由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马晓平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马晓平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综合以上调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21号住宅楼项目2023年3月31日夜间22时至凌晨5时进行施工,现场有挖掘机及清运车辆进行作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手续擅自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由裁量基准》“6、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要求进行施工,违法情节为初犯,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万以上六万以下罚款”。
我局于2023 年4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雁塔环听告〔2022〕8号)《行政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陕A雁塔环违改〔2023〕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由裁量基准》“6、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要求进行施工,违法情节为初犯,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万以上六万以下罚款”,对你单位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处以伍万元人民币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伍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希 陈军伟 电 话:85458818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