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3〕6号(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944677999

地址:未央路111-1号八水上筑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马敏

2023年3月9日,我局针对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检测数据公示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赵希(执法证号:27010015413)、陈军伟(执法证号:27010015416)联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监测站人员对你公司二十所北区锅炉房进行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现已查明,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所北区锅炉房位于雁塔区光华路导航小区,于2022年7月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场有6台天然气锅炉,其中 3台为2800KW燃气锅炉、 3台为4900KW燃气锅炉,用于冬季供暖期间使用,检查时其中两台锅炉正在运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二十所北区锅炉房2022年11月、12月和2023年2月的氮氧化物检测数据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如实在指定平台进行公示。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勘察图》,拍摄照片进行了取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获取了以下证据: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影像资料(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并拍摄 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3日、3月21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13日由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靳林钊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5.靳林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3日由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靳林钊提供);

6.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3日由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靳林钊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靳林钊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综合以上调查,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听〔2023〕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局订书》(陕A雁塔违改〔2023〕7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之(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违法事实属于未完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处以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陆万元人民币处罚。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 希 陈军伟       电 话:85458818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