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3〕2号(湖北卓甲建筑劳务服务部(有限合伙))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卓甲建筑劳务服务部(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MAC2H82Q06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卓越天河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桂千才

2022年11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生态委工作人员对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雁塔分公司承建的沙泘沱城市更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存在焊接施工作业时,未使用焊烟净化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有视频相片为证。

2022年11月30日,生态委将以上问题移交至我局进行查处,2022年12月08日09时40分至10时20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执法人员赵希(执法证号: 27010015413),陈军伟 (执法证号:27010015416 ) 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场制作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2年12月10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对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雁塔分公司分包合作公司湖北卓甲建筑劳务服务部(有限合伙)在生产过程中的焊接作业过程中未使用焊烟净化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获取了以下证据: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08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影像资料(2022年11月29日由雁塔区生态委提供,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进一步记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图》(2022年12月8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28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进一步核实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12月28日由湖北卓甲建筑劳务服务部(有限合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6.桂千才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2月28日由湖北卓甲建筑劳务服务部(有限合伙)提供);

7.分包劳务合同复印件(2022年12月28日由湖北卓甲建筑劳务服务部(有限合伙)桂千才提供)。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2〕34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 希 陈军伟       电 话:85458819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