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35号(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0634574T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京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君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的NMH-CEMC零点/量程漂移校准记录,该记录校准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及2023年3月9日,存在两次校准日期间隔10天,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并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22日由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2日由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亮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处罚幅度: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方舟包装工业有限公司陆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