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36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5DHD23
地址:西安市户县大唐二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朱岳奎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4日11时01分至12时5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新(执法证号27010015156)、赵静(执法证号:27010015145)对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预发成型车间门口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工序仅为过滤棉+UV光解,未按照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中的要求安装活性炭,已拍照取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4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6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新制作,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2023年4月5日由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朱岳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你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表中关于废气排放及防治措施的详情页(2023年3月31日由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汉伟提供,证明你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表中关于废气排放及防治措施的规定);
5、影像资料(2023年4月4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新制作,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6、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4日由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汉伟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5日由西安普润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朱岳奎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4月5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雅 赵静 电 话:88418657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