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3〕35号 (西安博盛达表面精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35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博盛达表面精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U0W81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B2排西端

法定代表人:肖新涛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3日10时45分至11时37分我局执法人员赵静(执法证号:27010015145)、王雅(执法证号:27010015143)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环评、批复及验收中均注明使用的废气处理设施为酸雾塔,使用的溶液为氢氧化钠,但你企业实际使用的溶液为酸性溶液,溶液pH值为2.52。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环评批复中酸雾塔使用的溶液应为氢氧化钠,但实际为酸性液体);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7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环评批复中酸雾塔使用的溶液应为氢氧化钠,但实际为酸性液体);

3、《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王雅拍摄,证明你单位酸雾塔喷淋液pH值为2.52,为酸性液体)

4、《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关于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2023年2月7日由西安博盛达表面精饰有限公司肖新涛提供,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废气采用酸雾塔处理,使用溶液为氢氧化钠);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7日由西安博盛达表面精饰有限公司肖新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7日由西安博盛达表面精饰有限公司肖新涛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雅 赵静         电 话:88418657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