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3〕30号 (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30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260480N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草堂四路1号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沈旭东(执法证号:27010015151)付磊(执法证号:27010015150)张庆军(执法证号:27010015134)对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草堂四路1号的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废气排放口3个,实际有废气排放口有6个。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沈旭东、张庆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沈旭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问题具体位置);

5、排污许可证关于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共1页(2023年3月2日由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刘科练提供,证明许可的大气排放口信息)

6、营业执照(2023年2月21日由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刘科练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日由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刘科练提供,证明被问询人身份);

8、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沈旭东、张庆军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数量相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瑞 王书桓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