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3〕29号 (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0U8H72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兴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亮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公司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金鑫、千兵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金鑫、千兵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千兵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复印件(共4页,2023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王阳调取,证明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项目和频次);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27日由罗建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罗建亮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7日由罗建亮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金鑫、千兵锋、李鹏、郑永建、王阳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郑永建 王 阳                       电 话:85393281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