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24号(永城市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永城市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6DBKM8P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永诚市条河乡徐山村三组012号

现场负责人:邓庆双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0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租赁陕西秦特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的料仓存在料仓封闭不严、围挡不实、对不能密闭的建筑材料未进行覆盖,扬尘污染严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3年4月20日由永城市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2023年4月20日由永城市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法人身份证(2023年4月20日由永城市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6、委托人身份证(2023年4月20日由永城市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7、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3-19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灞桥环听告〔2023〕3-19号)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在规定的限期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权基准》第三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韩佳钰  祁明           电话:83519107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