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赣祥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1L2Y0F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五路
法定代表人:熊九红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对陕西赣祥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焊接工序正在生产,焊接工位未配备烟尘收集设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4月20日由陕西赣祥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武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赣祥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20日由陕西赣祥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武超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情节后果: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赣祥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