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木之天家具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P2KD24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东新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奇峰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2年11月23日11时06分-11时52分检查位于临潼区相桥街办东新街中段的西安市临潼区木之天家具加工有限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家具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为切割、打胶封边等。11月2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免漆环保木制家具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已建成,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配备有除尘设备,该项目至今未取得环评批复。经调查,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74.582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2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木之天家具加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1月2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木之天家具加工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2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2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木之天家具加工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23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木之天家具加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23日由西安市临潼区木之天家具加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2〕21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2〕2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条中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2%-2.5%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肆仟玖佰壹拾陆元伍角贰分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