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华耀立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U8HX0D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道油高路
法定代表人:彭华桥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3年1月9日10时07分-10时56分检查位于临潼区雨金街道的陕西华耀立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日用玻璃品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为切割、钻孔、电炉钢化等。1月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项目已基本建成,现场建设有电钢化炉、水切割机、清洗机、双边机等设备,已建设废水沉淀池。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该项目应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至今未报批环评手续,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经调查,你公司已于2021年5月17日获得《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实际投资额为9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华耀立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华耀立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华耀立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1月9日由陕西华耀立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9日由陕西华耀立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3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3〕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条中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2%-2.5%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玖仟捌佰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