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航天环罚〔2023〕6号(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04032U

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西安佳为科技产业园104栋4层4-24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松

2023年3月23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查阅了你公司出具的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报告(KC2023HB02323)、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报告(KC2023HB02319)、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报告(KC2023HB02246),陕西宇宸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报告(KC2023HB02294)。我局执法人员和你公司技术负责人确认了:1、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KC2023HB02323),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监测报告》(KC2023HB02319)中,2023年2月16日9:00-9:30采样人员卢延博同时出现在阎良区城东污水处理厂和西安吉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两个地点进行采样。经过调查,2月16日卢延博未去阎良区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采样,实际为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人员进行采样。2、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监测报告》(KC2023HB02246)中,2月17日11时01分至11时47分采样人员杨应建在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采样。陕西宇宸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监测报告》(KC2023HB02294)中,2月17日8时至15时采样人员杨应建在陕西宇宸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经过调查,2月17日杨应建未去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采样,实际为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人员进行采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监测报告(编号:KC2023HB02323、KC2023HB02319、KC2023HB02294、KC2023HB02246,2023年3月23日由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3年3月23日由杜少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3日由杜少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2023年3月23日由杜少敏提供,证明违法所得金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3800元,并处414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博   杨勇          电      话:85688784

地   址: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