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28号(西安市鄠邑区兴盛门业加工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2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市鄠邑区兴盛门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CCG48J

经营场所:鄠邑区渭丰街办定一村

法定代表人:赵景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4日,鄠邑大队执法人员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侯永健(执法证号:27010015677)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6日由执法人员侯永健、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4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4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6日由执法人员侯永健、姜培宏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市鄠邑区兴盛门业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4月6日由赵景山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责任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鄠邑环罚告〔2023〕30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违法行为: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整改情况:限期内整改:处罚幅度2-3(万元)。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市鄠邑区兴盛门业加工厂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姜培宏   侯永健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