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4号(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U2E5B6T

地址:周至县竹峪镇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樊拉练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到位,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利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3月2日由周至县辰润建材厂总经理樊佳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照片(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吕虎拍摄,证明现场情况)。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6、《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利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周至环听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8.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2-5万元罚款”之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会决定对你公司处伍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阳 庞保利                                    电 话:029-871242461

地 址:周至县农商西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