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新城环罚〔2023〕3号(西安市阎良区太顺建筑劳务队)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新城环罚〔202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阎良区太顺建筑劳务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4MA6X29BM3C

地址:永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太顺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3月13日22:08检查时,发现你劳务队在永乐路东段以南棚改区改造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进行路面切割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阳、田皓硕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杨阳、田皓硕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3月14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陕西省行政执法证(2023年3月14日由杨阳、田皓硕提供,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你劳务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向你劳务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劳务队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劳务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劳务队处贰万(2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劳务队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劳务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      田皓硕               电      话:83239515

地   址:新城区长兴路9号             邮政编码:71004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