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3〕8号(陕西嘉佳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未央环罚〔2023〕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嘉佳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UNQ41Y

地址:未央区永信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锋

2023年3月21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未央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陕西嘉佳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将沾染废油的废旧金属材料和一般废旧金属混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张晓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张晓钰制作,证明该单位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秦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3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张晓钰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21日由李东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21日由李东锋提供,证明该案件由法人具体负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9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未央环听告〔2023〕9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未央环违改〔202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交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考虑到该单位对相关法规政策认识不清楚,该行为属于初犯,危险废物主要为沾染废油的废旧金属材料,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拾万元(10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秦涛  张晓钰                          电话: 63602619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 710016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