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1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MMCYF99
地址:临潼区新市街道郝邢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林炜强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14时09分至15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赵文军(执法证号:27010015081)、李鹏(执法证号:27010015435)、千兵锋(执法证号:27010015473)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挤出工序废气无组织逸散明显、有机废气UV光解设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赵文军、李鹏、千兵锋制作,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挤出工序废气无组织逸散明显、有机废气UV光解设备未开启);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挤出工序废气无组织逸散明显、有机废气UV光解设备未开启);
3、《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赵文军拍摄,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挤出工序废气无组织逸散明显、有机废气UV光解设备未开启。)
4、《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关于喷码机、挤出机、污处设施的要求》(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要求你单位挤出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后排放);
5、《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要求你单位挤出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后排放);
6、营业执照(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8、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陕西纵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分公司薛明辉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赵文军、李鹏、千兵锋、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不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急不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雅 赵静 电 话:88418657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