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违改〔2023〕3号(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长安环违改〔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的西安至十堰高速铁路(陕西段)站前工程XSZQ-1标(长安彭村)段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车辆行驶起尘较大道路保洁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洒水抑尘措施,临时堆存的黄土裸露未覆盖,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管理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范亚锋)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日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管理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范亚锋) 提供,证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范亚锋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管理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范亚锋)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采取有效覆盖、清洒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曹岗岗  刘翔                             电 话: 85291510

地 址: 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