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3〕9号(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的西安至十堰高速铁路(陕西段)站前工程XSZQ-1标(长安彭村)段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车辆行驶起尘较大道路保洁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洒水抑尘措施,临时堆存的黄土裸露未覆盖,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管理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范亚锋)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日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管理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范亚锋) 提供,证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范亚锋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管理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范亚锋)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3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长安环听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情形分类: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要求。由于你单位未能按照约谈事项要求落实项目扬尘防治工作,我局决定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