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3〕10号(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3〕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51562863J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办建材路5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宇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北侧的陈化车间正在装卸物料作业,作业过程中扬尘无组织逸散,车间大门无法正常关闭,喷淋设施也无法正常启用降尘,未能采取有效的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崔宁波)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崔宁波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崔宁波) 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8、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情形分类:密闭不严,或喷淋不及时的;项目建设地点: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要求。由于我局多次通过召开会议和现场帮扶等方式指导叮嘱你单位做好扬尘防治工作,你单位仍存在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