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违改〔2023〕2号(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长安环违改〔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51562863J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办建材路5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宇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北侧的陈化车间正在装卸物料作业,作业过程中扬尘无组织逸散,车间大门无法正常关闭,喷淋设施也无法正常启用降尘,未能采取有效的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崔宁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3月1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崔宁波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日由西安方运建材有限公司(崔宁波) 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维修陈化车间大门,检修喷淋设施,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曹岗岗  刘翔                             电 话: 85291510

地 址: 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