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宏拓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YKU40J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白虎村北街40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西安宏拓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含油废水排入厂房后储水池(该储水池未做防渗漏处理)厂房前冲水池排污管道至院内渗井发现大量含油废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13日由王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宏拓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3月13日由法人代表王超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鄠邑环罚告〔2023〕7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五项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本条例无自由裁量权。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宏拓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