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21号(西安悦顺包装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悦顺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33639785U

地址:鄠邑区渭丰街办元西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郭光平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27010015662)、侯永建(27010015677)对西安悦顺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覆膜机在生产时配备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内UV灯管有7个损坏未及时更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悦顺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3年3月10日由郭光平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2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2-3(单位: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军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19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