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航天环罚〔2023〕3号(西安博隆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博隆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75903897N

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工业二路299号建工产业园3幢1-10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2023年2月15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博隆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了你公司的审批手续,显示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批复文号:西航天审批发〔2020〕8号),2020年10月通过自主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发现活性炭吸附设备箱未完全填充。你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杨勇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0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整改报告(2023年2月15日由白铁峰提供,证明整改情况);

6、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0日由白铁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20日由白铁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之规定。

2023年3月2日向你单位下发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陕A航天环违改〔20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苗会宾  杨勇       电      话:85688784

地   址: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