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0003053234332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秦渡街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具体情况为: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肖普(执法证号27010015120)、赵瑞(执法证号27010015118),对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526100003053234332001R)》,其中 “六、环境管理要求:(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中”表13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第5项“污染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规定记录内容为“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和药剂投放情况等”,记录频次为“(1)污染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运维管理班次记录,每日记录1次”,检查发现你单位污泥脱水机实际为间歇使用,而《污水处理站设备运行记录表》中显示脱水机每日均有运行且进行了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拍摄,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地点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8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
5、《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介绍信》和王星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8由王星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3年3月8日由王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执法人员赵瑞、肖普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肖 普、 赵 瑞 电 话:88402511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