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8号(陕西鑫立喷嘴研制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8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鑫立喷嘴研制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8432X4

法定代表人:王欣

地址:灞桥区灞桥街办洪朗路83号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日11时16分至11时46分,我局执法人员林峰(执法证号:27010015153)与韩健(执法证号:27010015146)对陕西鑫立喷嘴研制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储有废机油101.2kg,废油布手套12个,废锯末0.1kg,危废台账记录危废暂存间内存储有废机油101.2kg,未记录废油布手套12个和废锯末0.1kg。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林峰、韩健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2、现场照片(2022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林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8日由执法人员林峰、韩健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危险废物台账照片打印件(2022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林峰制作,证明现场危险废物登记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22年12月5日由陕西鑫立喷嘴研制开发有限公司段亚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委托书(2022年12月5日由陕西鑫立喷嘴研制开发有限公司段亚波提供,证明证言的合法性);

7、段亚波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2月5日由陕西鑫立喷嘴研制开发有限公司段亚波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林峰、韩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6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的,处罚幅度10-2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无需没收违法所得,且你单位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与实际不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峰 韩 健               电 话:88403603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