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20号(陕西闻明包装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闻明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1EY23F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五东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陕西闻明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已按照环评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但该企业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13日由陕西闻明包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闻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3日由陕西闻明包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欢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违法事实: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处罚幅度: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闻明包装有限公司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谷鸿雁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