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1-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琪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B0X4GL1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256号东方亿象城C座14楼26室
法定代表人:耿静静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对位于灞桥区红旗街办湾子村正在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的陕西琪达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在装卸和运输砂土过程中未采取喷淋和封闭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未能控制扬尘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代延民、周社利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6日由拓军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6日由拓军军提供,证明此次违法行为委托拓军军全权处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代延民 周社利 电 话:029-83548348
地 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