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19号(陕西云茂丰食品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云茂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L748T

地址:鄠邑区余下街余下村

法定代表人:钟剑波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陕西云茂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设备已建设,现场未能提供相应环保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27010015680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3日由吴昌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云茂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发改委立项表复印件2023年3月3日由法人代表刘应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项“可能造成较轻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鄠邑环罚告〔2023〕20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2%-2.5%。

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云茂丰食品有限公司壹万捌仟元整罚款(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二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