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3〕3-12号(陕西灞沣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3-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灞沣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7M4J0N1J

地址:歇驾寺村

法定代表人:吕高峰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大门敞开,未密闭生产,大量粉尘露天排放,地面形成大量粉尘堆存未及时清理,扬尘较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7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7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违法经过等情况);

3、营业执照(2023年2月27日由陕西灞沣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27日由陕西灞沣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与委托人关系);

5、法人身份证(2023年2月27日由陕西灞沣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6、委托人身份证(2023年2月27日由陕西灞沣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证);

7、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2月27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子栋 祁明                    电话:83539107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