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2〕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596348525U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
法定代表人:黄宝玉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2年7月12日15时12分-16时22分检查位于临潼区新丰街办的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为你单位建设并代运营,于2016年9月30日获得批复(临环评批复〔2016〕40号)。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5月26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5月20日、5月27日两次提交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因未完成原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在线监控设备联网整改工作,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未通过,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12日由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相关批复文件(市发改审发〔2013〕756号)(2022年7月12日由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污水处理厂已获得批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8日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2〕15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临潼环听告〔2022〕15号)送达,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当事人在7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15时40分举行了集体审议,你单位在会上提出:一、绿源市政污水处理厂从试运行至今已累计处理污水850万余立方,在未得到上级部门资金支持及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情况下负债运行,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代运行早已不堪重负,处于一旦电力不能保证或核心设备损坏即将停产的状态。二、由于资金问题,污水处理厂本次提标改造仅对出水在线设备进行了更换,进水在线监测设备尚未采购,暂不具备验收条件,加之污水处理厂正在对后期的委托运营与北京首创环保集团进行商谈,即将确认运营主体并对进水在线设备进行采购后对进出水在线监测进行联网备案以及登记。三、此次事件存在客观性,本次行政处罚一旦正式作出,将影响到你单位下一步的委托运营的实施,使正在进行洽谈的委托运营方案难以实施,希望我局能考虑以上几点,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确保运营主体方案落地,保证该污水处理厂能够明确运营主体,达标排放。我局经审议后认为:按照管理要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水污染物,你单位仅于5月20日、5月27日两次提交排污许可证延期申请,因其前期整改工作尚未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未通过,你单位在之后便停止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且未向我局及相关部门做出情况说明;在排污许可证延期申请未通过的情况下持续排污超过一个月,直到上级部门检查时才做出解释,这是对相关法律政策的落实与监管上的问题,并非财政紧张导致的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处罚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第五条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处30-60万元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