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3〕8号(蓝田县润恒水环境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3〕8号

当事人名称:蓝田县润恒水环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MABMMWR9XC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乔乐

我局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运营的蓝田县工业园洩湖镇污水处理站接触消毒池投加次氯酸钠的加药管未出药,并委托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采集水样一份并进行检测,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出具的编号为HBJC(环-水)2023-0424《监测报告》中的数据表明,你单位运营的污水处理站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数3.7×103CFU/L,超过了排放执行的《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表一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B标准限值中粪大肠菌群1000个/L的标准限值的2.7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你单位运营的蓝田县工业园洩湖镇污水处理站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监测报告(编号HBJC(环-水)2023-0424)(2023年2月27日由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24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6、蓝田县润恒水环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顾加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蓝田县镇级污水处理厂三方托管运营协议承继协议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顾加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乔乐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顾加健提供,证明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书(2023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技术员顾加健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10、顾加健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顾加健提供,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潘兆年、梁强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污处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按日计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潘兆年 梁 强                            电 话:029-88403605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