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2〕16号(西安市临潼区金玉塑料制品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2〕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金玉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5MA6UGT2K87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金玉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2年10月13日14时42分-16时48分检查位于临潼区零口街办的西安市临潼区金玉塑料制品厂,该公司主要从事聚乙烯塑料桶生产,2011年8月3日获得环评批复,2019年8月13日通过验收。前期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于2021年8月私设道路防撞桶生产线,使用再生料生产防撞桶,与环评批复不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经调查,你公司路障桶生产线总投资额为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金玉塑料制品厂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金玉塑料制品厂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你西安市临潼区金玉塑料制品厂实施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3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金玉塑料制品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3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金玉塑料制品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陕环办发〔2022〕95号)(2022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提供,证明西安市临潼区金玉塑料制品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2〕18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2〕1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大类第一条报告书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3.5%-4%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零伍佰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