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3〕4号(西安星锐德商贸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未央环罚〔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星锐德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732660143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秦川路四零七库(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战田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秦川路四零七库进行检查发现,西安星锐德商贸有限公司破损电池贮存间放置有破损电池4块,未按照要求开启微负压收集系统及碱液喷淋系统,对硫酸雾气体进行去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勘察)笔录》(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张晓钰、赵慕明、王译敏制作,证明项目运营情况和违法行为);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秦涛拍摄,证明项目运营情况和违法行为);

3、《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15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张晓钰、赵慕明、王译敏制作,证明项目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6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史江锋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5、营业执照(2023年2月16日由王战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6日由王战田提供,证明该案件由法人具体负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2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未央环违改〔202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考虑到该单位近三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过,破损铅酸电池4块,溢出的酸雾量较少,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并能主动认识到错误,积极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1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秦涛、史江锋                        电话:63602619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16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