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2号(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U2E5B6T

地址:周至县竹峪镇解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樊拉练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到位,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利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3月2日由周至县辰润建材厂总经理樊佳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照片(2023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吕虎拍摄,证明现场情况);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6、《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庞保利、袁凤利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联网。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庞保利 袁凤莉                     电 话: 029-8712426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8日